杭州司迈特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朴道水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4187号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朴道水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英君。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以及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67元,保全费313.7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章颖芬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祝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