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4187号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朴道水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英君。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以及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67元,保全费313.7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章颖芬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祝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