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22民初38号
申请人:宁夏先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民族西街456号。
法定代表人:叶树美,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春满园6-2-8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庆玲、王玉宁,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兰县交通运输局,统一信用代码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
法定代表人:孙富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吉,男,满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系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东湖苑15-1-502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先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在贺兰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2170354.76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先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在贺兰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为×××的存款2170354.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宁夏先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美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 娟
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