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3民初420号
原告***,男,44岁,1973年11月6日,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宁夏先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98-5。
法定代表人叶树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宁夏先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先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苏尼日哈勒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