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273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龙生餐饮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龙生餐饮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志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