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273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龙生餐饮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龙生餐饮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志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