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悦港轩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4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悦港轩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23号四层401-410,五层501-5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地兴居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北京悦港轩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港轩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装饰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6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悦港轩公司以中装饰公司装修施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给悦港轩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应当针对悦港轩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对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延误原因、责任承担及损失数额的确定等进行审理,但原审法院未进行相应审查,仅依据(2021)京0105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中的认定对本案进行处理,且在原审法院诉讼中(2021)京0105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已经被二审法院撤销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仍依据该判决的认定作出处理,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6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悦港轩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