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永裕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6896513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274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4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供的录音证据可知,被上诉人沈阳项目负责人***认可上诉人一直向被上诉人催要欠款,故上诉人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鉴于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内容未进行审理,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4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 审 判 长  田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