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7285号
原告:上海天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行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
责任人:**。
被告:沈阳瑞志城建商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天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瑞志城建商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