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949号
原告:河南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中部金属物流园B3-1***不锈钢区A区5排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专员。
原告河南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河南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341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中国装饰--开封博物馆新馆不锈钢制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锈钢制品,交货地点为河南省开封博物馆新馆,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交货后抵作货款。货到现场,经被告清点、接收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产品总价款的70%。所供全部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支付。保修期为一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货款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款结算金额为137083.76元,在原告不断催促下,被告仍欠付573419.6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上述诉请。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河南省开封博物馆新馆,双方在《中国装饰--开封博物馆新馆不锈钢制品购销合同》第十三条中亦约定:1.河南亚***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材料种类繁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增项,签订补充协议,价格另行约定;2.最终材料数量根据工地现场实际情况具实结算;3.质保期一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作为供货方,不仅向被告提供装饰板、地弹门、隔断玻璃等各类货物,亦负责将提供的货物进行现场安装、修饰处理,双方最终结算系根据现场安装测量的最终工程量而定。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进行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装修工程的地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虽然原、被告在《中国装饰--开封博物馆新馆不锈钢制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由本院管辖,但双方的约定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游煜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