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949号 原告:河南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中部金属物流园B3-1***不锈钢区A区5排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专员。 原告河南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河南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341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中国装饰--开封博物馆新馆不锈钢制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锈钢制品,交货地点为河南省开封博物馆新馆,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交货后抵作货款。货到现场,经被告清点、接收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产品总价款的70%。所供全部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支付。保修期为一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货款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款结算金额为137083.76元,在原告不断催促下,被告仍欠付573419.6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上述诉请。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河南省开封博物馆新馆,双方在《中国装饰--开封博物馆新馆不锈钢制品购销合同》第十三条中亦约定:1.河南亚***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材料种类繁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增项,签订补充协议,价格另行约定;2.最终材料数量根据工地现场实际情况具实结算;3.质保期一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作为供货方,不仅向被告提供装饰板、地弹门、隔断玻璃等各类货物,亦负责将提供的货物进行现场安装、修饰处理,双方最终结算系根据现场安装测量的最终工程量而定。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进行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装修工程的地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虽然原、被告在《中国装饰--开封博物馆新馆不锈钢制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由本院管辖,但双方的约定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游煜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