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4524号
原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2层01-25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丰公司立即支付商票金额56501.36元;2、判令华丰公司立即向支付因**支付商票金额的利息1818.48元(以56501.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2月25日计算至2023年1月5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具体详见《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表》),以上两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58319.84元。3.判令装饰公司、鼎泰公司就华丰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向一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6日,华丰公司向一建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6501.36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25日。汇票到期后,银行提示承兑失败。一建公司已于2022年8月10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向华丰公司、装饰公司、鼎泰公司发起线上追索。三被告均未在线上发起任何操作或反馈。因此华丰公司、装饰公司、鼎泰公司应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连带责任。根据《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华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涉鼎泰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