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精益防水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5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开区二环东路华夏中小企业园湘天科技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欧旭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宾,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精益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崔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喻政良,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上诉人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精益防水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喻政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忠二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许运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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