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48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骞,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煤炭坝镇沙子坡村。
法定代表人:彭斌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桂,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开区二环东路华夏中小企业园湘天科技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欧旭峰。
原告***与被告***、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纳
人民陪审员  万素平
人民陪审员  柳 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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