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48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骞,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煤炭坝镇沙子坡村。
法定代表人:彭斌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桂,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开区二环东路华夏中小企业园湘天科技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欧旭峰。
原告***与被告***、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长沙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纳
人民陪审员  万素平
人民陪审员  柳 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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