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初22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64号。
负责人:曹兵,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员工。
被告:平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春元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春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经一路与沿黄公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张保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190号。
法定代表人:许守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许守星,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北路5号1楼。
第三人:张红斌,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第三人:谷妞杰,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第三人:张冰,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第三人:裴怀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第三人:张梅菊,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第三人:张曌,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告平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守星、张红斌、谷妞杰、张冰、裴怀强、张梅菊、张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红英
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欢欢
书记员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