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西商务二街南。
负责人:曹兵,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经一路与沿黄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张保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
法定代表人:许守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守星,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张红斌,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谷妞杰,女,汉族,1991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张冰,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裴怀强,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住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张梅菊,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张曌,男,汉族,1993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守星、张红斌、谷妞杰、张冰、裴怀强、张梅菊、张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于2020年4月26日请求恢复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裴怀强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案涉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2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