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申4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朝阳路15号院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9744121E(1-1)。
法定代表人:刘显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5-8)。
法定代表人:李勤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经一路与沿黄路交叉口。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主臣
审判员  薛 曙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