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02执1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一路与沿黄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法人***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02执1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