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执恢字第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春元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经一路与沿黄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已死亡)。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帅康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春秋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田园泡沫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会兴村经一路北段铁路桥东1500米。
法定代表人:***(已死亡)。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申请执行人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峡西支行,在执行过程中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峡西支行将债权转让给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帅康彩钢有限公司、三门峡田园泡沫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三民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480万元及利息,***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帅康彩钢有限公司、三门峡田园泡沫板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3、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7月22日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和车辆信息,扣划***名下存款11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4、2016年9月6日向义马市人民政府房产发证办公室、义马市国土资源局、灵宝市房管局、渑池县房地产管理所、三门峡市房管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2019年7月19日向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与***名下不动产,2016年9月6日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河金三角分公司查询各被执行人开户信息,2019年7月19日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信息开户。2019年7月20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镇会兴街道办事处调查**菊现家庭及财产状况。
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和土地登记及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帅康彩钢有限公司、三门峡田园泡沫板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已被本院(2016)豫12执恢字第21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归买受人***所有,***与***名下不动产(证号为1301006717-1、1301006717-2)先后被其他法院查封,三门峡帅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豫M×××××、豫M×××××,***下的豫M×××××号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三门峡田园泡沫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M×××××、豫M×××××、豫M×××××、豫M×××××、豫M×××××号车辆已被其他案件处置。被执行人**做为***的继承人之一,经三门峡市诚信公证处公证于2019年3月18日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
上述财产调查和信用惩戒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除已执行的财产外,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