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西支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海联国际大酒店副一楼。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一路与沿黄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帅康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春秋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曾菊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田园泡沫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会兴村经一路北段铁路桥东1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河堤北路-5号4楼。身份证号码:411202197001215252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3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河堤北路-5号4楼。身份证号码:41120219930103253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河堤北路-5号1楼.身份证号码:411202196407133015.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河堤北路-5号1楼,身份证号411202196205233042.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西支行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帅康彩钢有限公司、三门峡田园泡沫板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三民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帅康彩钢有限公司、三门峡田园泡沫板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4)三民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西支行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三法执字第147号,于2014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西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豫12执恢8号;2016年3月17日裁定变更第三人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豫12执恢218号],该案与正在执行的(2016)豫1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依据[(2014)三民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相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2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