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02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一路与沿黄路交叉口。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在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款项,依法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案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