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1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经一路与沿黄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朝阳路15号院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与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豫12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278380.9元及利息、诉讼费33027元、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被执行人从2018年1月向法院承诺每月向法院交纳执行款项100万元用于偿还各申请人,现已将2019年12月被执行人交纳的100万款项按比例分配给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因案件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81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