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1799号(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施修永,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082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不动产、民政、公积金、房产、车辆以及实地走访调查,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目前,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执2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岭
审判员 王明欣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