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五洲万商城39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任广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二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连国,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留生,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一梦,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连国、张留生、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呈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年11月15日,锦呈公司与张留生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张留生自筹资金、自主施工、自担风险,按照0.6%上交管理费用。2015年12月10日,张留生挂靠锦呈公司与海港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6月10日,秦连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的是“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海韵国际花园项目专用章”印章。2015年12月5日,秦连国将2015年6月10日所签署的劳务合同转让给张留生,由张留生承继秦连国已完成临建工程,并向秦连国出具欠条一份。以上充分证实张留生在挂靠锦呈公司之前,秦连国就已经进入案涉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且已经与张留生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承受法律关系。所以,名称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海韵国际花园项目专用章”的印章即便客观存在,与锦呈公司无关。锦呈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刻制此印章。且张留生在挂靠锦呈公司之间就已经与秦连国存在合同关系,张留生与秦连国之间的债权债务与锦呈公司无关,张留生与锦呈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并非锦呈公司的工作人员。锦呈公司至今也未收到张留生和海港公司分文款项,且并无任何怠于协助张留生向海港公司行使催要工程款的行为。本案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认定锦呈公司对张留生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张留生在与秦连国形成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之后,才与锦呈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本案中,秦连国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锦呈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便认定为秦连国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锦呈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不适用于挂靠情形。本案应当结合张留生与锦呈公司之间所签署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具体内容来认定,本案张留生应当对秦连国承担付款义务,且海港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在其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综上,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连国一审请求张留生、锦呈公司支付工程款和保证金38.5万元及损失,海港公司承担欠付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判令张留生承担支付责任,锦呈公司和海港公司对其中13万元临建款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作出后,锦呈公司没有提出上诉,其没有行使常规的救济途径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又提出再审,有违诚信原则。锦呈公司再审提供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来证明张留生借用其资质,锦呈公司一、二审中并未主张张留生借用其资质的事实,且张留生未到庭,无法核实该合同的真实性,且该证据在原审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不宜视为新证据。如张留生与锦呈公司存在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锦呈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向张留生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王一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