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学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3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五洲万商城39栋3层。
法定代表人:任广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学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岳修峰,该学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新兰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里岗路(许昌卫生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闫占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卫生学校,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里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艾旭光。
上诉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学院、许昌新兰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卫生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文慧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党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