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盛名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民终3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五洲万商城39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盛名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A座20层2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盛名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名公司)、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仅以盛名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上加盖的“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海韵国际花园项目专用章”就认定盛名公司的合同相对***呈公司证据不足。根据锦呈公司提供的其与***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的内容以及***参与锦呈公司与海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可以认定***与锦呈公司之间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作为违法分包人,应当追加其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