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0891执830号
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苏0891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申请执行标的为: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16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淮安市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68522.75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淮安市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案件立案前主动将案款汇入法院账户,故执行费不予收取。至此,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0891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