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82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开源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