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91058566R,地址响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8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92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004166335,汉族,住响水县开发区黄东居委会七组67号。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91058566R,地址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开源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002280657,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盐马路新苑小区16幢105室。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