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金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与武山金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长城控制电器三分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3民初9号
原告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该经营部经营者***,男,1980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金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三分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七里墩。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武山金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长城控制电器三分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7元,减半收取3673.50元,由原告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马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