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1,住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住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山金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山县学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山县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武山县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金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武山县学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未查清涉案工程承包方武山县学来建材有限公司是否具有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力
审 判 员 田东生
审 判 员 王红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瑞玉
书 记 员 张心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