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13129号之二
原告:中天(广州)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平龙路7-9号315-3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F55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渭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山县城关镇南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71903084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天(广州)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山渭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天(广州)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广州)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广州)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及保全费1562.62元,由原告中天(广州)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