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3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州天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668286467U。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文明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杨会文。
第三人:赵康军,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大理州天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赵康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寸汝香
人民陪审员 褚成凤
人民陪审员 张慧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仕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