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天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理州天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31民初65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斯文,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系***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州天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会文,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668286467U。

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文明街124号。

被告:**,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杨永康,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大理州天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大理州天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工程欠款,无需法院继续审理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