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4财保21号
申请人:***,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葛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