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4财保39号
申请人:***,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石家庄新华区西三庄别墅区45号楼。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新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晏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