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8执7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执行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洛阳。
法定代表人:李占明。
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20)晋1028执7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强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