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8执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执行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洛阳。

法定代表人:李占明。

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平。

关于***与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25.1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769.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强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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