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8执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执行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洛阳。
法定代表人:李占明。
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平。
关于***与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25.1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769.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强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