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602民初11号 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租赁建筑周转材料款6150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2年11月30日的租赁费8754元及违约金;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富泰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9211元及违约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顶丝等周转材料用于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至今仍有部分材料未归还原告,且被告拖欠租赁费也拒不支付,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富泰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于2018年5月24日订立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被告***租赁了原告富泰公司的钢管1903.6米、扣件510个、顶丝110根,钢管每米日租金0.01元,扣件每个日租金0.008元,顶丝每根日租金0.007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归还租赁物时应归还原物,否则按钢管每米13元、扣件每个6元、顶丝每个18元赔偿。合同还约定:计划租赁期限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五日内结清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乙方违约应承担每天加收租金1%的违约金。 被告***支付了部分租金并于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26日、2019年9月14日返还了部分租赁物,至今尚有钢管338米、扣件105个、顶丝24根未能返还给原告富泰公司。被告***尚欠2018年的租金2051元,2019年、2020年、2021年每年的租金为1601.62元,2022年1月至11月的租金为1465.59元,欠付的租金共计8321.45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未返还的租赁物损失为5456元。 本院认为:原告富泰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院对原告富泰公司提出的被告***支付租金8321.4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工程结束后不能返还原告富泰公司租赁物,原告富泰公司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租赁物损失5456元,本院也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明确,本院对原告富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物损失54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租金8321.45元; 三、驳回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3元,减半收取计154.52元,由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96元,由被告***负担104.5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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