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2民初552号 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省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中段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河南省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撤诉,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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