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民终11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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