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33号
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