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民一初第02158号
申请人:***,男,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志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款1000000元,并以申请人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4062*****4757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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