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3801号之二
原告:芜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南路**云谷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8980427W。
法定代表人:周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中,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桥伟,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美都新城**裙房**信用代码91341800771118218B。
法定代表人:王山林,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芜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464元,由原告芜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汪世涛
人民陪审员 樊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 萍
书 记 员 王 蓓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