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1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美都新城15幢裙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18218B。
法定代表人:王山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本院执行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1)皖1821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立即支付给安徽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600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3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3、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郎溪县建平镇涛峰路258号瀚海世纪豪庭8幢901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有320000元抵押,执行人名下位于郎溪县南丰镇河滨东路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有950000元抵押。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5、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路
书 记 员  谷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