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7882号
申请人:沈阳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预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XX号X门商业网点(建筑面积226.27平方米)。同时提供担保人孟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顺发巷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60.28平方米,新档案号XXXXXX);担保人孟某某名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X甲XXX室房屋(建筑面积90.28平方米,登记卷号XXXXXX);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方兴路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37.78平方米,登记卷号XXXXXX)。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XXX号XX门商业网点(建筑面积226.27平方米);
二、查封担保人孟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顺发巷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60.28平方米,新档案号XXXXXX);
三、查封担保人孟某某名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X甲XXX室房屋(建筑面积90.28平方米,登记卷号XXXXXX);
四、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方兴路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37.78平方米,登记卷XXXXXX)。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