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回龙恒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回龙恒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巴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8民初773号
原告:陕西回龙恒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仁村镇回龙村田家坝。
法定代表人:周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巴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新街4号。
法定代表人:程春龙,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岚,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新街4号。
法定代表人:童世宏,系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立明,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陕西回龙恒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龙公司”)与被告镇巴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镇巴公路发展中心”)、镇巴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萧
人民陪审员  马维玲
人民陪审员  王兴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罗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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