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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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2执5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城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1547819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彬,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310661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城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2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8686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702.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年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19处不动产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999号铂金首府花园,但已全部抵押,暂无法处置,本案已于2021年10月查封其中6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999号铂金首府花园8幢110、112、113、114室已出租,本院已向承租人送达协助扣留提取租金的法律文书。截止2022年2月24日,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城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款386866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已由另案移送破产审查。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2执5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