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922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恩企建筑材料厂,经营场所:义乌市义亭镇新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LHLG4Q。
经营者:***,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城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1547819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恩企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城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恩企建筑材料厂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恩企建筑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恩企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