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民初2154号
原告:***,男,194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涉县清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和县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和县城富强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涉县涉城镇龙井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和县汇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魁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