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保507号
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916165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市**楼区冷水铺联港路(洪源机械厂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8860998540。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