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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胜电气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保5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916165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经营场所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联港路188号芭蕉湖恒泰雅园7栋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CRAH9Q。 负责人:**。 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金星路八仙台社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217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2)湘0602执保5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